案 情 简 介
吴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200克海洛因在云南保山某酒店被查获,被昆明警方刑事拘留,被告人家属找到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李金、孙洁健律师作为吴某某某的辩护人。
办 案 过 程
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真阅卷,及参与庭审,寻找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证据并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从吴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侦察机关核查盘问时既主动交代了体内藏毒并运输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件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存在程序不合理;本案的《毒品定性检验分析》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及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等方面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案 件 结 果
经过孙洁健与李金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了以上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一个与事实相符合的从轻处罚结果。